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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
    竞买人(买受人)的法律责任
发布时间
    [2008/11/26]
阅读次数
    [5827]
 一、恶意串通的责任
        我国《拍卖法》第65条规定: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%以上30%以下的罚款。除此之外,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还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。
二、赔偿损失
        我国《拍卖法》第65条规定: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三、不付款的责任
         我国《拍卖法》第39条规定:买受人“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拍卖标的的再行拍卖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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